发布部门: | 上海市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 | 2017.07.13 |
实施日期: | 2017.07.13 | 效力级别: | 地方政府规章 |
时效性: | 有效 | 法规类别: | 城市建设 |
(2017年6月1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54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7年7月1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公布 自2017年7月13日起施行)
全文
经研究,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上海市流动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对《上海市流动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的修改
1.将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流动户外广告内容的监督管理。”
2.删去第六条第一款。
3.将第三条第三款、第十四条第一款的“交通港口”修改为“交通”。
4.将第十一条第一款的“交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
5.将第十二条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6.将本规定中的“区(县)”统一修改为“区”。
二、对《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的修改
1.将第四条第三款、第四款修改为:“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内容的监督管理。
本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公安、质量技监、环保、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2.将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区规划、市场监督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阵地规划,组织编制所辖区域内的实施方案,报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由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工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3.删去第十四条第三款第(三)项。
4.删去第十五条第(四)项。
5.将第十六条修改为:“市或者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非公共阵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建设的有关材料书面征求同级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要求申请人补正材料的,应当在收到征求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市或者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市或者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
受理申请后,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征求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书面告知市或者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审查不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市或者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收到审查意见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经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的,市或者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二)经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查不同意的,市或者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将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及其理由送达申请人。
经审批同意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申请人应当直接向区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零星)》。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发放。”
6.删去第十九条第二款。
7.将第十九条第三款修改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向市或者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8.将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工商”修改为“工商(市场监督)”。
9.将第三十条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10.将本办法中的“区(县)”统一修改为“区”。
本决定自2017年7月13日起施行。
《上海市流动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后,重新公布。
附:上海市流动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2017年修正本) (2010年12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公布 根据2017年7月1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流动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流动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持城市容貌整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和定义)
本市行政区域内流动户外广告的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流动户外广告,是指利用车辆、船舶、飞艇、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等可以移动的特殊载体设置的户外广告。
第三条 (管理部门)
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流动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流动户外广告内容的监督管理。
本市交通、公安交通、气象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上海海事局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 (禁止设置的情形)
禁止专门用于发布户外广告的车辆、船舶、飞艇和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行驶或者航行。
除轨道交通车辆、公共汽电车、出租车和货运出租车外,禁止利用其他车辆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
除客渡船、旅游客船外,禁止利用其他船舶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
除空中游览飞艇外,禁止利用其他飞艇或者无人驾驶自由气球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