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公布日期: | 2012.12.28 | 施行日期: | 2013.01.01 |
效力: | 有效 | 门类: | 农业 |
(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1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公布 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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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设立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以农业技术试验示范基地为依托,承担公共所需的关键性技术的推广和示范等公益性职责,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无偿农业技术服务。”
二、将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群众性科技组织及有关科技人员,根据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需要,可以提供无偿服务,也可以通过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技术咨询和技术入股等形式,提供有偿服务,取得合法收益。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群众性科技组织及有关科技人员应当提高服务水平,保证服务质量。”
第三款修改为:“国家鼓励和支持农民、供销合作社、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等参与农业技术推广工作。”
本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12年修正本) (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3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公布 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0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公布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1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公布 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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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农业生产经营体制
第三章 农业生产
第四章 农产品流通与加工
第五章 粮食安全
第六章 农业投入与支持保护
第七章 农业科技与农业教育
第八章 农业资源与农业环境保护
第九章 农民权益保护
第十章 农村经济发展
第十一章 执法监督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巩固和加强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深化农村改革,发展农业生产力,推进农业现代化,维护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合法权益,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制定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