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
公布日期: | 2014.11.01 | 施行日期: | 2014.11.01 |
效力: | 有效 | 门类: | 国家安全 |
(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4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国家安全机关在反间谍工作中的职权 第三章 公民和组织的义务和权利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 为了防范、制止和惩治间谍行为,维护国家安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
第二条 | 反间谍工作坚持中央统一领导,坚持公开工作与秘密工作相结合、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积极防御、依法惩治的原则。 |
第三条 | 国家安全机关是反间谍工作的主管机关。 公安、保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加强协调,依法做好有关工作。 |
第四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及各企业事业组织,都有防范、制止间谍行为,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 国家安全机关在反间谍工作中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动员、组织人民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间谍行为。 |
第五条 | 反间谍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
第六条 | 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的,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间谍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
第七条 | 国家对支持、协助反间谍工作的组织和个人给予保护,对有重大贡献的给予奖励。 |
第二章 国家安全机关在反间谍工作中的职权
第八条 | 国家安全机关在反间谍工作中依法行使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
第九条 | 国家安全机关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时,依照规定出示相应证件,有权查验中国公民或者境外人员的身份证明,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询问有关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