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机关: | 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公布日期: | 2017.11.13 | 施行日期: | 2018.01.01 |
效力: | 有效 | 门类: | 城市建设 |
(2017年8月31日周口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17年9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2017年11月13日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公布 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 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建整洁、优美、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 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范围,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
第三条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部门联动、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
第四条 |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所需经费,完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提升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公共服务水平。 |
第五条 |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
第六条 | 市、县(市、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文化广电旅游、教育、卫生、水利等有关部门,以及车站、广场、商场、公园、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的经营和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市民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进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 |
第七条 |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纳入城市智能化信息平台,实行网格化、常态化、精细化管理。 |
第八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享有整洁、优美、宜居的城市市容环境的权利,负有维护市容整洁、保持环境卫生的义务,对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规定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举报和投诉。 鼓励单位和个人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提供技术、资金支持,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
第二章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
第九条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做好责任区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